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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(二):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及其主要权力义务

文章来源:成都道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:2025-03-24

在上期文章《认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(一)》中我们了解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和发展,以及其类型和特点,本期我们讲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及其主要权力义务。

认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,理解主要当事人的权责,投资者可更清晰地评估基金运作的规范性与自身权益保障机制,做出理性投资决策。

 

(一)管理人

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并登记,负责基金募集、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。


1.主要义务

勤勉尽责:以投资者利益优先,履行专业管理职责。

合规运作:遵守投资范围、杠杆限制等合同及监管规定。

信息披露: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净值、持仓、重大事项等信息。

风险防控:建立风险管理体系,避免利益冲突与违规操作。


2.主要权利

收取管理费:按约定比例从基金资产中收取管理费用。

投资决策权:制定并执行投资策略,自主管理基金资产。

提取业绩报酬:若基金收益超过约定基准,可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。


(二)托管人

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是指具备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(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通常为证券公司),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行为。根据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的规定,每个基金都必须设立托管人。


1.主要义务

资产保管:独立保管基金资产,确保资金与账户安全。

投资监督:核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合同及法规要求。

复核基金资产净值: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,核对基金收益分配方案。

报告义务:发现管理人违规时,需向监管机构报告。


2.主要权利

收取托管费:约定收取资产托管费用。

监督权:审核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合规性,拒绝执行违规操作。


(三)投资者(份额持有人)

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、机构或金融产品,认购基金份额并承担基金的风险与收益。


1.主要权利

收益分配权:按份额比例获取基金投资收益。

知情权:查阅基金净值、定期报告及重大变更信息。

退出权:在开放期或合同约定条件下申请赎回或转让份额。

参与决策权:根据合同的约定,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,行使相关职权。

监督权:监督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人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。


2.主要义务

合格投资者义务:符合金融资产、收入等准入标准,禁止拆分转让份额;认真阅读基金合同,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。

风险自担:自行承担投资亏损,理解“不保本不保收益”原则。

如实告知:提供真实身份、资产及风险测评信息。


(四)其他当事人

1.常见角色

募集监督机构:监督募集账户资金流向,确保资金划转至托管户。

外包服务机构:提供估值核算、份额登记等外包服务(需具备相应资质)。


2.权利与义务

权利: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。

义务:确保服务合规,配合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。


(五)当事人之间的关系

管理人与投资者:基于基金合同建立的信托关系,管理人受托为投资者利益服务。

管理人与托管人:互相制衡,托管人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的合规性。

投资者与托管人:无直接合同关系,但托管人负有保障资金安全的间接义务。

 


声明:本文所载信息仅用于投资者教育目的,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收益承诺。市场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!